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时间:2023-03-04 13:24:53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此文共2372字]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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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为止。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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