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范本条例

时间:2023-03-03 18:20:52
山西省劳动合同范本条例[此文共4735字]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劳动用工备案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 ……此处隐藏3635个字……;

(五)以担保、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六)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八)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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