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此文共2723字]](https://img.hxli.com/upload/8724.jpg)
[导读] :为规范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行为,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我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必须使用的合同范本。本合同范本适用于省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营利性出租行为,不包括上述单位将国有房屋出租给本单位无房职工居住和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相关人员的行为。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租国有房屋的,必须依照本合同范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合同或未依照本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本合同范本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的一般情形,未规定的其他情形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给予规定。
三、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房屋出租事项时,必须先按规定权限履行资产出租报批手续,在取得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后,再依照本合同范本对外正式签署合同,并将正式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等送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以到省财政厅资产处索取,也可从海南省财政厅网站“海南省资产管理”中下载。
五、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过程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 ……此处隐藏1480个字……责任。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或复印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乙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出租房屋,房屋账面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须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除外)同意房屋出租的批复文件;账面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须有海南省财政厅同意房屋出租的批复文件。如无上述批复文件,造成本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出租房屋,房屋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须有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除外)同意房屋出租的批复文件;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有海南省财政厅同意房屋出租的批复文件。如无上述批文,造成本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批文须作为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缺少部分。
合同生效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应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份送海南省财政厅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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