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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制定二oxx年xx月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X ……此处隐藏3992个字……/p>
│合同变更记│ │
│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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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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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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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保证方(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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