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详解】

时间:2023-02-10 03:32:46
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详解】[此文共9021字]

怎么样的合同算是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的案例分析,欢迎阅读参考!

基础事实

原告系某区某平房的产权人,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 148 平方米。原告在未报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翻建,将房屋改建成为二层楼房。

201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双方于2019年9月6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原告带产权人的证件和房产权证正本。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建筑面积为 490 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 2019年 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 2日止。租金每月 3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5万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乙双方在本租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约或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7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金及保证金140万元。

2019年1月31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涉案房屋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2019年4月5日,被告将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

诉辩意见

原告于2019年 4月 24日诉至法院,称被告拖欠房屋屋租金,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称,原告签订合同时承诺出租的房屋系商业用房,但涉案房屋实际上是违章建筑,城管部门在租赁期间发出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被告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房屋租金及押金 140 万元、 ……此处隐藏8343个字……免租金,笔者认为法院应予以支持。

[3]当然合同无效还有其他情形,如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致合同无效的,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恶意.不存在一方过错致善意方受损的问题,故双方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法院应当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案件的事实综合判断,做出相应的裁决。必要时还可以收缴合同双方获得的非法收益。可以参考2019年第3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垃圾短信服务合同违法无效,相应所得应予收缴》的案例。

[4]有人认为此处如果装饰装修的价值证据不全时,受害的只能是承租人,故而在作为出租人时不愿意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固定证据,这种思路其实是不可取的。在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违约方是承租人,出租方自然无需承担装修损失。如果违约方是出租人,承租方的装饰装修损失自然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一般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是房屋未交还,可以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确定数额。鉴定期间的损失应由出租人负担,对出租人不利;二是房屋收回,无法鉴定时,依靠承租人举证证明数额。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承租人举证时很可能存在事后补充证据甚至伪造证据的情况,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能够查明,自然是好,如果无法查明,出租人必然要负担不必要的损失;三是房屋收回,无法鉴定,承租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这时如果有证据证明承租人确实进行了装修,笔者认为,法官可以依据租房的用途、装修公司的资质、租赁的期限等情况自由裁量,酌定相应的数额,这种情况下,风险就要自担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都会向着正常履行的方向努力,而且不会在装修上故作文章,其可信度也比较高,如果在当时能够防患未然,无论对于减少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还是对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公平裁决,都是有很大的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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