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租赁合同1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无统一规定,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 ……此处隐藏7520个字……益、高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乙方同意并自愿按本合同第3.2条交纳押金,并且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少、降低或退回押金,否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包括支付经济补偿在内的责任,以免不可预见风险致使甲方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相应弥补。
第四条 水、电、空调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1、水、电、空调等费用根据单独的水电表或相关标准进行按时结算;
2、在乙方租赁期内,由商铺实际使用者承担相应水、电、空调及物业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
第五条 转租的约定
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转租其承租的商铺或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在转租时,乙方应确保次承租人所经营的业态、品类应符合甲方针对商城的统一经营要求,并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房屋/商铺修缮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出租房屋/商铺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乙方承租期限,对前述房屋/商铺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和费用均由实际使用者承担;
2、在租赁期限内,对该房屋/商铺公用部位及甲方提供的公共设备设施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甲方须于收到乙方通知十日内及时履行维修责任,否则,如因甲方不履行维修责任而造成乙方不能达到使用房屋/商铺目的的,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3、除房屋/商铺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对按规定应向消防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并将相关审批或备案资料报送甲方管理处后,方可进行,否则,乙方不得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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