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合同条例[此文共23484字]](https://img.hxli.com/upload/9236.jpg)
第一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 ……此处隐藏24336个字……三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对方。"
(四)关于法律责任。一些委员、专家提出,草案应当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三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的意见,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部分条款的处罚幅度作了调整。
四、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为
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认为,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在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两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二)将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的意见。"(三)在草案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和投诉的程序和时间要求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草案表述更加科学、准确,符合合同立法的要求,草案修改稿还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通过。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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