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规范管理宅基地批划使用问题政协提案的答复[此文共1880字]](https://img.hkplayer.com/upload/1348.jpg)
您们好!您们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的第252号提案,我局已收悉,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您们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们的提案非常好。提案中对如何规范管理宅基地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现将我市宅基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基本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自2013年10月,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市政府广泛宣传,强化督导,2015年底已全面完成了我市392.50平方公里1808个行政村、656556宗地(其中宅基地652710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846宗地)地籍调查工作;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1766个行政村531634宗地颁发了土地证,占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宗地数100%,占总宗地数81%,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二、严格审核用地条件,依法开展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
自1986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来,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一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渠道一直是畅通的。其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 ……此处隐藏587个字……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出台了《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焦土集发〔2015〕1号),一是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已经确定为建设用地,并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在村内公告30天没有人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确权文件,予以登记发证。从而解决了2009年底前绝大多数已建成使用的宅基地登记问题。二是1982年以前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三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对农村村民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部分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未处理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四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五是农村村民建设使用的宅基地时间以村委会的证明为准。六是采取三榜公布的方式对宅基地进行确权,一榜是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二榜是无权属来源公示,三榜是登记结果公示。通过这些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我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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